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9〕8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1〕262号)和《关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1〕285号)同时废止。